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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地方人大、中央有关部门、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有关社会团体征求意见,并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有关协会、企业和专家对草案的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就草案主要问题同有关方面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7月14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中央宣传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司法部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7月30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审议。现将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 主要问题的修改情况汇报如下:一、草案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了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并列举了作品的具体类型。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修改后的作品定义限定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 难以涵盖技术类作品。有的常委委员和专家、地方、单位提出,口述作品等作品不一定需要以有形形式复制,建议修改。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单位、社会公众提出,随着文学艺术产业的不断繁荣和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法律、行政法规还未规定的新的作品类型将不断出现,立法应当为将来可能出现的新的作品类型留出空间。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对作品的定义和类型作以下修改:一是将“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 修改为“文学、艺术和科学等领域”;二是将“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 修改为“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三是将第九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修改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