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保障劳动者社会经济权利的法律制度,包括保障劳动者自由迁移、自由居住、自由择业和公平就业权利的法律和制度,这是最基本的制度保障。以2007年欧盟各国签字生效的《欧盟基本权利宪章》为例,该宪章提出了54项保障自由、平等的经济和社会权益的公民权利条款,包括自由选择职业和参加工作的权利,劳资双方就工资等问题进行的集体谈判和协商权,公平和公正的工作环境。
二是对就业者的保护。从劳动者就业关系的开始到结束的全过程,都由法律保障劳动者的正当权益。例如,各国法律普遍规定,劳动者就业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各国还专门制定了约束企业解雇行为的法律,明确规定企业解雇一个人以上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提前通知员工和政府相关单位。
三是相关社会保障政策,包括失业、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其中对就业影响最大的是失业保险。在一些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里,政府除了通过限定失业保险享受资格与失业保险资金的筹集方式外,还通过保险金支付水平和支付期限等方式,保障失业者的正常生活,促进社会再就业。
四是由政府出资提供的各项就业促进和保障项目(非失业保险和养老金之类)。例如,针对特定人群的就业保障项目,失业率上升时的就业提升计划,对劳动力再就业的培训项目等。根据这些支出项目的特点,又可以将这些支出分为主动型支出和被动型支出。主动型支出包括为求职者和转换工作者提供培训、咨询的服务性支出,创造新的就业岗位、激励人们参加工作等方面的支出。被动型支出的范围则比较狭窄,主要包括对不工作的人的收入补助,以及对提前退休人员进行的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