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案中,不少人认为婴儿不应该是原告。因为他在出生时受产钳伤害时还是胎儿,属于母体的一部分,并未取得公民身份,不具有独立的人格,当然也就不具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能力。但是胎儿迟早要出生,所以为保护其未来的合法利益就有必要保护胎儿时期的利益。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人格权利的完整性和延伸性,使胎儿不因出生前和出生后而被人为割裂开。不过,由于胎儿并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是民事主体,不能享有请求权,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只能由父母代为起诉,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最终,经司法鉴定,法院认定胎儿在分娩前受到医生产钳伤害,医生的助产行为与出生后婴儿的脸部损伤存在因果关系,判令医院一次性赔偿十余万元。
(二)胎儿的财产继承权
有这样一个案例:
王女士和丈夫于2000年结婚,婚姻生活一直都很美满。2000年10月王女士的丈夫因为交通事故意外身亡。当时王女士已怀有6个月的身孕。丈夫去世后留下了价值100万元的遗产,王女士的公公婆婆说1/3给王女士,剩下的2/3都归他们。但是王女士坚决不同意,她认为孩子虽然还未来到人世,但迟早会出生。孩子是丈夫的骨肉,丈夫的遗产理应有孩子的一份。因双方争执不下,王女士起诉到人民法院,最终法院支持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给未来的小宝宝分了一份遗产。王女士悲伤孤寂的心得到了些许慰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