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要签订赠予合同的话,建议内容一定要明确,具体而言应当包括:合同当事双方、赠予的财产内容、财产目前状况、赠予合同履行的时限以及方式、赠予是否附条件以及什么条件、赠予合同的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等。
但是,无论是采用何种形式进行赠予,双方之间必须有共同的赠予意思,也就是“你情我愿”,不能“秃子剃头一头热”。比如婚后由夫妻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就可以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予,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当然,这里所说的“赠予意思”必须是真实的,如果是为了规避国家的税费而进行虚假赠予,由于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因而是无效的,甚至会“聪明反被聪明误”,招致有关机构的处罚。还有的人可能会出于误解而进行赠予,比如北京就发生过这样的案例:
有一位赵老太,儿子犯罪被刑事拘留,她担心自己的房产会被法院查封拍卖,经人参谋,马上将自己的20间房产全部赠予了儿媳和孙子,以为这样法院就不会查封其房产了。赠予协议签订后,她发现儿媳没有以前热情了,于是起诉到法院。法院认定赵老太签订赠予协议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因儿子犯罪累及自身房产,赠予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一种重大误解的行为,因此判决依法撤销了这份赠予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