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室的婚姻:宗室的婚姻礼制,大体可分为前后两个时期:前期是洪武到宣德,后期是正统以后。明代前期的皇帝通过宗室的婚姻,联姻文武勋贵,试图以血缘和裙带的关系来达到屏藩室的目的。其特点是:第一,太子、亲王、郡王纳妃,公主、郡主选驸马、仪宾,大都由皇帝决定与功勋重臣的子女结亲联姻。这反映出明太祖利用姻亲关系维护皇权的思想。第二,宗室联姻对象,多系武臣之家,文臣仅一两位,这表明联姻的出发点主要是从军事上着眼的,它同明初的军政大局紧密相关。因为当时的主要任务是扫清北元的残余势力和抚定西南各地,其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军事上的,故此宗室联姻多以武臣为主。第三,严禁大臣私自进女与宗室结亲。按《明会典》规定:“凡亲王妃、宫人等,必须选良家女,以礼聘娶,不拘处所。勿受大臣进送,恐有奸计。”为的是防范其中有可利用的空隙。第四,太子、亲王及其世子纳妃,公主选驸马,应选之家,大体以江北为限。但是“靖难之役”后,皇帝已明显感到了诸王联姻对国家政权的威胁。为防止宗室再以婚姻为手段发展自己的势力,对宗室的婚姻作了严格的限制。其特点是:第一,亲王纳妃,仍然同明初一样,必须由朝廷选择。郡王以下可自行选配,但仍须奉准。第二,凡与王府结亲者,不许除授京职;京官已与王府结亲者,改调外任。第三,王府亲属不得任要职,已任要职者,令其“闲住”。第四,王府婚姻,须在封地内选择军民之家,不得联姻封外。第五,宗室所婚配对象,不得参与政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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