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意图上,《出版法》特别强调国民党党义、党务事项,体现了该法浓厚的“党治”色彩,并将“三民主义”作为规范的标准,实行思想专制。在第二章对于新闻纸及杂志申请登记的说明中规定新闻纸及杂志在申请登记时应书面陈明的内容,除包括一些基本事项外,还包括有无关于党义、党务或政治事项的登载。在第四章出版品登载事项限制里,明确规定了出版品不得登载意图破坏中国国民党或三民主义的内容,违者将受到有期徒刑、拘役、罚款等严重的惩罚。“《出版法》条文中将党义、党务事项加以特别强调,是该法的独有之处。”[2]
《出版法》多处用语模糊,界定不够明确,实际操作性不强,为执法者留有较大的解释空间。《出版法》第四章规定,出版品不得登载的内容包括“意图破坏中国国民党或三民主义者;意图颠覆国民政府或损害中华民国利益者;意图破坏公共秩序者;妨害善良风俗者”,“战时或遇有变乱及其他特殊必要时得依国民政府命令之所定,禁止或限制出版品关于军事或外交事项之登载”。“意图”二字属于思想范畴,思想范畴是飘忽无形、无法判定的。在实际操作中,势必会给执法者以相当大的权力任由他们以自己的利益为出发点随意做出判断。除此以外,该法对于军事及外交事项的禁载规定中,规定了禁止登载军事及外交事项的特殊情况,“及其他特殊要求”这几个字并没有明确说明何种情况构成特殊要求,目的是给国民政府留有余地,以备不时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