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颁布赦令的诏令,被称为赦书,五代、唐、宋亦称“德音”。唐、宋时,赦书须在举行赦典的公开仪式上宣读,然后由宰臣交刑部颁发各地方,广为宣布。
赦书有一定的体式,须写明赦免的原因、期限、赦罪的范围等内容。《唐律疏议?名例》载,发出赦书当天黎明以前的犯罪一律赦免。
有这么多赦免的门道,犯人们想坐长久一点的牢狱都比较困难,更别谈高出两年以上的徒刑了。
到了元代,大赦的频率就有所下降,大概就是平均二三年来一次,还是比较频繁的。到了明朝就大幅度降下来了,大约是平均五年多才来一次大赦,然后到了清朝,大赦就越来越少,平均14年多才会大赦一次。而且清朝一般采取的大赦是打了折扣的,不是把罪犯的罪行全部赦免,而是给予普遍的减刑。
今天,我们所说的坐牢就是有期徒刑了。
有期徒刑,是现有刑罚中较为常用的一种。即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刑罚。有期徒刑的期限各国规定不一。中国刑法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的可以延长到25年;死刑缓期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为有期徒刑25年;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不得少于13年,也可延长到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