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拥有管理权和经营权的企业总经理,决然不是劳动法上之普通劳动者,这些人群形式上的聘用或雇佣与劳动法上之雇佣存在巨大区别:企业总经理可能实行年薪制,而一般劳动者不能实行年薪制;企业总经理可能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时间上没有约束,而劳动者有工作时间观念,以及加班加点需要计酬;企业总经理工作展开无须服从他人指令,工作性质不属于监督指挥下之劳动,而一162私营企业劳动者属性之管见般劳动者的劳动属于监督指挥下之劳动;企业总经理不属于弱势劳工范畴,不能加入工会”,即“公司法上经董事会委任或聘任之总经理因公司法之特别程序而成立雇佣关系,并不属于劳动法上之劳动合同关系,公司总经理属于雇主范畴,不属于劳动法之劳动者,换言之,不属于劳工范畴”。
163现阶段我国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的基本特征①现阶段我国私营企业的劳动关系,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劳资关系,即以追求剩余价值为目的而形成的一种雇佣劳动关系。在这种劳资关系中,雇主是企业的所有者,他雇佣工人的直接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并占有剩余价值,劳动者被雇主雇佣,是为了获得劳动报酬———工资。当然,我国私营企业的劳资关系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特殊的雇佣劳动关系。其一,它是公有制经济为主体下的非主流的劳资关系,受公有制劳动关系的影响和制约。其二,它是在党和政府鼓励、支持下逐步发展起来的,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受社会主义法律、政策影响、制约的劳资关系。其三,劳资关系的主体都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私营企业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究竟如何评价这种劳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