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前项所述,经两国政府合意后,因实行决定之事,凡两国陆海军,对于此次共同防敌战略之范围,应行协力之方法及其条件,由两国当局官宪协定之。该当局官宪,对于互相利害问题,互相慎重诚实,随时协议。并由两国政府核定,俟时机实行以上提议。相应函达,敬请见复为荷!兹本使对于阁下,特表敬意。敬具。
中华民国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中华民国特命全权公使章宗祥
印外务大臣法学博士子爵本野一郎阁下
公文去后,即日接复,愿同办理。何其亲善乃尔?除公文外,又由日本外务大臣本野一郎,另附一函云:
敬启者:三月二十五日,贵我两国政府,因共同防敌,业经互换公文。帝国政府,以为该公文之有效期间,应由两国军事当局商定。再因共同防敌,日本军队在中国境内者,俟战事终了后,应一律由中国境内撤退。帝国政府,特此声明,相应函达。兹本大臣对于阁下,特表敬意。敬具。真好交情。
章宗祥得了这种文牍,不胜喜慰,便即电达政府,备述梗概。段总理即咨照驻京日使,彼此各派委员,在北京组织委员会,协议共同防敌的条件。日使自然照允,即日互派委员会议。所有两国派定的委员,姓名列下:
(中国委员长)上将衔参谋处处长靳云鹏
(中国委员)陆军中将曲同丰 司长丁锦 海军中将沈寿堃 陆军少将田书年 陆军少将刘嗣荣 陆军少将江寿祺 陆军少将童焕文 奉天督军代表秦华 吉林督军代表陈鸿达 黑龙江督军代表张济光 海军少将吴振南 海军少将陈恩焘 外交部参事刘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