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汪金兰:《关于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立法探讨——兼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草案)的相关规定》,载《现代法学》,2010(4)。
[11] 杜新丽:《从住所、国籍到经常居所地——我国属人法立法变革研究》,载《政法论坛》,2011(3)。
[12] 陈卫佐:《比较国际私法》,179页,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
论国际法中后法优先原则的适用
廖诗评[1] 付凉洁[2]
【内容提要】
无论在国内法与国际法体系中,后法优先原则都是一项解决法律冲突的重要法律工具。《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0条通过对后法优先原则的编纂,为解决国际法律体系中的条约冲突提供了一条积极路径。但由于国际条约错综复杂的情况,后法优先原则在解决条约冲突中的作用会受到很多制约。将其作为“剩余规则”纳入到冲突解决的整体体系之中,是后法优先原则充分发挥作用的关键所在。
【关键词】
·条约冲突
·后法优先
·国际法不成体系
一、国际法中的后法优先原则概述
后法原则(lex posterior),也称后法优于先法原则(lex posterior deroga legi priori)或后法优先原则,各国国内法也把这种原则称为新法优于旧法原则。这项原则是处理国内法律冲突的基本原则之一,在各国立法与实践上都有大量的运用。如《意大利民法典》第15条规定:“法律只能由立法者在嗣后制定的法律中明确宣布废除,或者因旧法与新制定的法律规则相抵触而废除,或者由于新法全面规范了由旧法调整的领域而废除。”我国《立法法》第83条也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在国际法层面,后法原则同样也是解决国际条约冲突的重要工具,其实质是对国家同意的最后表述的尊重。随着该原则被纳入到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之中,后法原则也从国际习惯法转变成了成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