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赠予、遗嘱等事务公证
事务公证一般包括委托、声明、赠予、遗嘱等的公证,其中委托、声明公证的情况较少,主要是赠予、遗嘱的公证。
在对赠予合同进行公证时,赠予标的物应当产权清楚、无争议,不存在抵押、留置、担保等情况,而且赠予行为应是将个人财产无偿赠予他人的行为,不能有故意规避法律,比如逃避债务等行为。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予合同一经公证便不能随意取消赠予,因此赠予人如果进行公证一定要三思而后行。所以,生活中往往是受赠人为了强化赠予协议的效力,要求赠予人对赠予协议进行公证。在一些地方,根据上面提到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在办理过户手续时房产赠予公证仍然属于强制范围。但是个别地方已经取消了这项规定,比如从2012年8月1日起,在沈阳办理房产赠予过户登记时就不再要求对赠予协议进行强制公证,只需要向房产登记部门提交赠予协议即可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2014年北京发布修订后的《北京市房屋登记工作规范》,也取消了赠予合同必须公证的要求。房屋赠予属于赠予方和受赠方共同申请办理的事项,在双方提交赠予合同且本人到场的情况下,登记部门有能力审查赠予行为的真实性,因此无须要求办理公证。但是如赠予方不能到场,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书必须公证,避免假冒产权人将房屋赠予他人;受赠方不能到场,其委托书无须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