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二:系小子,失丈夫。
《象》曰:“系小子”,弗兼与也。
“小子”,初也;“丈夫”,五也。兼与,必两失。
六三:系丈夫,失小子;随有求得,利居贞。
《象》曰:“系丈夫”,志舍下也。
四为“丈夫”,初为“小子”。三无适应,有求则得之矣。然而从四,正也;四近而在上①,从上则顺,与近则固。故“系丈夫”,而利居贞。
【校注】 ①四近而在上:《苏氏易传》作“四近三在上”,亦通。
九四:随有获,贞凶。有孚在道,以明何咎?
《象》曰:“随有获”,其义凶也;“有孚在道”,明功也。
六三,固四之所当有也。不可以言“获”,“获”者,取非其有之辞也。二之往配于五也,历四而后至。四之势可以不义取之,取之则于五为凶,不取则于五为有功。二之从五也甚难,初处其邻,而四当其道,处其邻不忘贞,当其道不忘信,使二得从其配者,初与四之功也,故皆言“功”。居可疑之地而有功,足以自明,其谁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