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州卫所俗杂羌夷,人性悍梗,往往动触宪纲,盖由未设学校以教之故也。请如三丹等卫例,开设儒学,除授教官,就于军中选其俊秀,余丁以充生员,及各官弟男子侄,俱令送学读书,果有成效,许令科贡出身,其余纵不能一一成材,然亦足以变其性习。不数年间,礼让兴行,风俗淳美矣。[20]
这当是以汉文化开化边民的好事,然朝廷对此却置之不理。[21]明成化三年(1467),四川土司董卜向四川巡抚李匡
求御制大诰、周易、尚书、毛诗、小学、方舆胜览、成都记诸书。匡闻之于朝,因言唐时吐番求毛诗、春秋。于休烈谓予之以书,使知权谋,愈生变诈,非中国之利。裴光廷谓,吐番久叛新服,因其有请,赐以诗、书,俾渐陶声教,化流无外,休烈徒知书有权略变诈,不知忠信礼义皆从书出。明皇从之。今兹所求,臣以为予之便。不然彼因贡使市之书肆,甚不为难。惟方舆胜览、成都记,形胜闗兹所求,不可概予。帝如其言。[22]
Umberto Eco先生曾经提出,于两种不同的文化相遇时,大致会出现以下三种情况:一、征服:即甲文化的成员不承认乙文化的成员为正常的人类(反之亦然),而将他们定义为“野蛮人”,然后或者令其开化(即将乙方的成员改变成甲方成员之可以接受的复制),或者消灭他们,或者两者兼而有之;二、文化掠夺(Cultural pillage),即甲文化的成员承认乙文化的成员是一种未知智慧的持有者,一方面对其作政治与军事上的征服,但另一方面却尊敬他们富有异国情调的文化,并试图理解它,将它的文化成分转移到自己的文化中去。古希腊对埃及的态度就是如此。三、交换,即是两种文化之间的互相影响和尊敬。如古代的中国与欧洲之间的关系就是如此。[23]而中国历史上汉文明与周边民族的关系或可代表上列三种模式之外的第四种模式,即自认为先进的民族对野蛮人既不加以开化,又不加以消灭,而是任其野蛮,以保持自己的先进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