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后,坎德尔(Kandell)则把网络成瘾定义为“一种对互联网的心理依赖,而不考虑使用者登录到网络上做什么”。周倩(1999)将世界卫生组织对于网络成瘾的定义加以修改,将网络成瘾定义为“由重复地对于网络的使用所导致的一种慢性或周期性的着迷状态,并带来难以抗拒的再度使用之欲望,同时并会产生想要增加使用时间的张力与耐受性、克制、退隐等现象,对于上网所带来的快感会一直有心理和生理上的依赖”。欧居湖(2004)定义网络成瘾为“是指以网络为中介,以网络中储存的交互式经验、信息等虚拟物质、信息为成瘾物所引起的个体在网络使用中,沉醉于虚拟的交互性经验、信息中不能自主,长期和现实社会脱离,从而引发生理机能和社会、心理功能受损的行为”。
然而,网络成瘾的概念受到了不少学者的质疑,并认为网络用户对网络的着迷不同于化学物质的依赖。基于此,戴维斯(Davis)主张以病理性网络使用(PIU)来取代网络成瘾的提法,认为网络成瘾是一个精神科术语,不能扩展到每个人都可能过度使用的一种行为。霍尔(Hall)和帕森斯(Parsons)提出了网络行为依赖(Internet Behavior Dependence,IBD)的概念,认为网络行为依赖的并发症包括意志消沉、冲动控制障碍和低自尊。他们认为网络的过度使用是生活中的一个良性问题,它弥补了在生活其他方面缺少的满意感,是普通人生活中都有可能遇到、并需要克服的问题。IBD仅仅是一种适应不良的认知应付风格,可以通过基本的认知行为干预加以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