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不同的观念还延伸到对占领区的管理方法上。一些热衷于“欧洲大空间”观念的高官,把主宰民族理论和领袖原则相结合,提出了大空间内行政管理的四种形式:结合管理——领导民族将通过外交代表“制订和指导”政策;监督管理——领导民族将行使严密的监督权;政府管理——“所有主要的行政工作将由领导民族的行政管理机构办理”;殖民管理——“在这种管理形式下,大空间的人民根本不可以参加行政管理工作”。他们认为,不论采用哪一种管理形式,国际法都将被抛弃,“大空间的秩序和大空间的行政管理,构成了一种新的共存的法律宪章,以前自由主义时代的‘国际法’和‘宪法’这些名称都不再适用了”。希特勒尽管坚持自己传统管理的想法,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也吸取了他们想法中的不少内容。
随着德国侵略政策的步步得手和占领地区日益增多,德国的占领政策也逐渐成形。到1943年底,德国占领区出现了五种不同的类型。
第一种为“合并区”(Eingegliederte Gebiete)。它或是以德国新行政区的形式,或是以原来存在的州、行政区或省的增添部分的形式,由德国直接统治。欧洲战争爆发前已经并入德国的奥地利、捷克斯洛伐克的苏台德区、立陶宛的梅梅尔区,严格来说也是属于这类地区。欧洲战争爆发后并入的这类地方包括: (1)但泽—西普鲁士行政区; (2)瓦尔塔兰(War the land)行政区; (3)并入西里西亚省的卡托维茨(Kattowitz)专区;(4)并入东普鲁士省的泽希瑙专区; (5)并入东普鲁士贡宾南专区的苏道恩专区; (6)并入东普鲁士阿伦施泰因(Stein)专区的佐尔道地区; (7)并入莱因省亚琛专区的欧本、马尔梅迪和莫雷斯纳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