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依据《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实施民事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主要包括: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侮辱、殴打教师、学生的;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将学校校舍、场地出租、出让或者挪作他用的,妨碍教育教学工作的行为等。我国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三)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被认定构成行政违法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惩罚性法律后果,简称行政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承担行政责任是基于行为人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限的过程中,对于滥用行政职权和不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同时,由于是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公职行为,所以公职人员、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行政相对人均可以成为行政责任的违法责任承担者。第二,行政责任的认定和执行依法由相应的国家机关依照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予以追究。行政诉讼中行政责任的认定由人民法院行使,其他行政责任的认定依法由拥有追究行政责任的国家行政机关行使。第三,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的程序,根据行政违法行为追究所适用的程序而加以确定。该程序既可以是行政诉讼程序,也可以适用法定行政程序,如教育行政复议制度、学生申诉制度、教师申诉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