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性的善不只是规定道德理论的内容。对它的爱是准许我们为善的东西。因此,对它的爱也构成作为好人所是的内容。现在这也是道德理论的内容的组成部分,它不仅包括以特定方式行为的禁令,也包括展示某些道德特质并爱善的事物的禁令。[2]
这明显使我们远远超出了责任性行为道德的视野。那些理论甚至回避认识生活之善;它们显然根本没有为或许支撑着它们的构成性的善留有余地。我在前一章的结尾处论证,这些理论拒绝接受性质差别,尽管可以理解,但基础却是混乱的;它们自身也受这种善的激励。换言之,我论证说,它们是建立在对特定生活之善——诸如自由、利他主义、普遍正义——的未承认的信奉之上的。而且实际上,如果前一章的论证从根本上接近正确的话,这就难于理解人如何能够拥有道德理论,或者实际上,没有某种这类的信奉,人如何能够是自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