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8 年10 月1 日,原告杜庙木材大市场的法定代表人张守维以淮北建材市场(未经依法登记)的名义与濉溪县濉溪镇杜庙村王铁炉村民组32 户农民签订《土地租赁协议》,村民自愿将承包地共计75.79 亩出租给淮北建材市场用于建设板材市场,租期期限为2008 年10 月1 日起至2018 年10 月1 日止。2011 年6 月20 日,杜庙木材大市场依法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张守维。2011 年7 月1 日,杜庙木材大市场与被告从家根签订《场地租赁协议》,该协议约定,杜庙木材大市场将2.6 亩土地租给从家根使用,年租金为每亩3446 元,使用期限至2013 年7 月1 日。租赁期满,从家根既不续租又不搬离,杜庙木材大市场为此诉至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要求从家根返还2.6 亩土地的使用权,赔偿损失10 万元。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4 年6 月17 日作出(2014)濉民二初字第00010 号民事判决:1. 从家根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杜庙木材大市场2.6 亩土地使用权(土地位置北邻赵德朋、王少青,西临徐俊、南至路边,东至河堤底。即从南路中心取点,向北垂直量够宽35.5 米,再垂直向东量够长48.6 米形成的长方形范围),赔偿杜庙木材大市场经济损失8586.3 元(3446÷12×11.5×2.6),2014 年6 月20 日以后的损失按此标准继续计算至限定的债务履行之日止;2. 驳回杜庙木材大市场的其他诉讼请求。从家根不服上诉至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 年9 月24 日作出(2014)淮民二终字第0016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杜庙木材大市场申请原审法院执行期间,从家根已实际赔偿杜庙木材大市场2014 年12 月31 日前的损失。2.6亩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堆放物至今未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