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这里已经勾画的是有关价值思想结构的一个抽象描述,与人们熟悉的这种结构的目的论概念相对照。它不是一个价值的“理论”,也不是一个有价值事物的系统化的解释,更不是一个有关价值“源泉”的解释。我的解释包含两个因素,它们是独立的,可以区分的。一个是思想,在前一节中加以强调,价值不是一个纯粹目的论的概念。另一个是,有价值不是一个带着理由提供给我们的属性。倒不如说,宣布某些事物有价值就是说有其他的性质为它提供理由,要我们以某种方式对待它。通过下面对摩尔关于“善”的悬而未决的论证的反思,我要引出这种对价值的“推卸责任”的解释。[12]
我们判断事物是好的或者有价值,乃是因为它们拥有其他属性。这些属性经常是物理的或心理的,比如,我们判断某些事情是好的,因为它是快乐,或者判断一项发现有价值,因为它提供了癌细胞如何发展的新理解。但是成为好的或有价值的不能等同于任何“自然的”属性,更一般地说,不能等同于非规范性的属性。这就是这个悬而未决的论证提供的教训。“X是快乐的,但它就是好的吗?”这个问题拥有摩尔所说的“开放的感觉”。也就是说,它显然是一个真正的问题。摩尔问:“X是P,但它就是好的吗?”这种形式的问题同样也是真的。在这里,“P”是一个用来表示某些自然的或形上属性的术语。以这种开放性来标志价值和善的问题,对此我们可以用下述方式作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