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a)其他情况相同。
形式主义者在从(2)进到(3)时,可能愿意加上如下同义反复的前提:
(3b)其他情况相同条件下,所有那些将自己置于受一种义务约束的人,都受到了一种义务的约束。
所以,从(3)进到(4)在形式上和从(1)进到(2)是相同的:如果E那么(如果PUO那么UO)。E表示其他情况相同,PUO表示置于受义务的约束,UO表示受到义务的约束,加上E和PUO这两个前提,我们便推出UO。
(3a)即子句其他情况相同,是一个隐蔽的评价性前提吗?它确定看上去很像是,在我已给出的表述中尤其如此,但我认为我们可以表明,尽管关于是否其他情况相同的问题常常涉及评价性的考虑,但从逻辑的角度说并非在一切情况下都必然如此,我将在下一步之后再来讨论这个问题。
(4)和(5)的关系是什么?类似于解释了(3)和(4)的关系的同义反复一样,这里也有一个同义反复,即在其他情况相同的条件下,一个人应当作他受义务约束要做的事情。这里,正像前面的情况一样,我们需要某种具有这种形式的前提:
(4a)其他情况相同。
我们需要子句“其他情况不变”以排除这种可能:外在于“应该”这种“义务”关系的某种东西也许会介入。[4]这里,就像在前面的两步一样,通过指出那个明显被压缩的前提是同义反复,所以尽管它形式上清晰,但却是冗余的,我们清除了省略三段式的外表。然而,如果我们希望从形式方面陈述这一论证的话,那么它和(3)进而(4)的形式是相同的:如果E那么(如果UO那么O)。E表示其他情况相同,UO表示承担了义务,O表示应该;加上E和UO,我们便推出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