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自[美]J.杜威:《新旧个人主义——杜威文选),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7。孙有中、蓝克林、裴雯译。
《自由与文化》(1939)(节选)
民主与人性
人民,作为一个整体,是有政治权利的。我们肯定这一点,是为了反对所谓上帝或“自然”把统治权授予某一阶级的说法。与此同时,对人性也就产生了兴趣,这并不是偶然的。要想表述政治上民主的确认与对人性的新的认识之间的联系的广度和深度,我们就不能不深入到一个反面的历史背景之中去;在这个历史背景中,社会安排和政治形式都被视为“自然”的表现——而绝不是与人性有关的。在理论方面,这就包括着从亚里士多德和斯多葛时代到16世纪和17世纪现代法学的评述者们关于自然法则这个观念的一段悠久的历史。
关于这个发展历史和18世纪从自然法则转变到自然权利的故事是人类学术史与道德史上最重要的章节之一。但是深入钻研进去,会使我们离开当前的主题太远。于是我只得重点地重述这一句话:把人性当作恰当的政治协商的根源在欧洲历史上是比较晚近的事;当这种看法一经产生,它就标志着一种和过去关于政治统治、公民权和从属的根据的学说有着近乎革命的分歧——乃至在古代共和政府和现代民主政府之间的根本差别的根源也都在于用人性代替宇宙本性来作为政治的基础。最后,民主理论的变化以及进一步变化的需要也都是由于关于人性的构成及其组成因素与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的理论还不恰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