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第十五条 货物运输合同必须经双方同意,并在规定的变更范围内办理变更。
第十六条 托运人或收货人由于特殊原因,经承运人同意,对承运后的货物可以按批在货物所在的途中站或到站办理变更到站、变更收货人,但属于下列情况,不得办理变更:
一、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物资流向或运输限制;二、变更后的货物运输期限,大于货物容许运送期限;三、变更一批货物中的一部分;
四、第二次变更到站。
第十七条 货物运输合同在货物发送前,经双方同意,可以解除。
第五章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和处理第十八条 承运人的责任
一、由于下列原因之一,未按货物运输合同履行,按车向托运人偿付违约金50 元:
(一)未按旬间日历装车计划及商定的车种、车型配够车辆,但当月补足或改变车种、车型经托运人同意装运者除外;(二)对托运人自装的货车,未按约定的时间送到装车地点,致使不能在当月装完;
(三)拨调车辆的完整和清扫状态,不适合所运货物的要求;(四)由于承运人的责任停止装车或使托运人无法按计划将货物搬入车站装车地点。
二、从承运货物时起,至货物交付收货人或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完毕时止,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按下列规定赔偿:(一)已投保货物运输险的货物,由承运人和保险公司按规定赔偿;(二)保价运输的货物,由承运人按声明价格赔偿,但货物实际损失低于声明价格的按实际损失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