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意向和关于使该意向变得可行所需要做的事情的看法,构成了随后行动的充足的根据或原因。如果当事人随后采取相应的行动,我们完全懂得他为什么做其所做的事情,例如,试图对暴君开枪以刺杀暴君。没有什么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他。(当然,我们可以猜想,为什么他会有他曾经有的意向,或者正如他所做的——也许是十分错误的——他是如何看待要使其意向可行需要做的那些事情的。但是这些问题与其行动的决定因素无关,而只与这些决定因素的决定因素有关,如果存在任何这类决定因素的话。)再者,倘若当事人没有采取相应的行动,我们就对他全无了解。他的行为是我们所不了解的,在这一意义上,是非理性的,或者是反理性的,如果考虑到他有充足的理由以某种方式采取行动的话。
我所说的行动的内容决定因素和行动本身之间的关系,因此就既不是一种衍推关系,也不是一种因果关系。我们必须抵制将之归约到它并不是的某种东西的诱惑。但是,存在这样一种意义,其中我们可以将这种关系称为概念的——在我们全面了解其本质之前,关于这种关系,有些话还是留待我们以后再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