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主要著作的出版时期是:《精神现象学》,1807年;完整的《逻辑学》,1816年;《哲学全书》,1817年;《法哲学原理》,1820年。青年恩格斯将这些著作视为构成黑格尔主义体系的核心。黑格尔全集的甘斯版本出版于1831年和1835年,包括《哲学史讲演录》《历史哲学讲演录》和《宗教哲学讲演录》。正如我在前面的段落中指出的,青年恩格斯了解这些著作。他认识到这些讲演录在青年黑格尔派运动中具有重要作用,但并不认为它们对黑格尔主义体系是决定性的。甘斯的版本确实包含黑格尔的一些早期著作,特别是早于1807年《精神现象学》的文章,但青年恩格斯没有提到它们。他将《现象学》作为这个体系的开篇阐述,而将《法哲学原理》作为这个体系的总结陈词。
《法哲学原理》对青年恩格斯具有重要影响,尤其是“凡是现实的都是合乎理性的,凡是合乎理性的都是现实的”这个黑格尔式的句子。在《谢林和启示》中,当青年恩格斯写到黑格尔认为任何事物“凡合乎理性的,当然也是必然的”[130]时,他转述了这个黑格尔式的句子。与此同时,他概述了自己对黑格尔的全部阅读:理性是宇宙中最高的神,而现实是对理性的反映。《法哲学原理》是青年恩格斯理解黑格尔的关键文本,因为青年恩格斯将其解释为关于理性的内在主张,而这种信仰构成了青年恩格斯理解黑格尔的不变的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