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对象的观念是自身信念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并非是它的全部。我们能够想象得出很多实际上我们并不相信的那些事物。所以,为了能够更加充分地了解信念的本性,以及为我们所接受的观念的性质,不妨参考一下下面的论述。
我们都知道,那些利用原因或结果得出的推理都能归结为事实相关的那些结论,即对于一些对象的存在或者其性质存在的结论。更加显而易见的是:存在观念与任何对象的观念一样,当我们单就某个对象进行想象,然后再对它是存在的事实进行想象的时候,我们的最初观念实际并未增加或改变。例如,当我们十分肯定地说存在上帝的时候,其实那只不过是我们依据人们描写的样子形成的一个存在者的观念罢了;我们采取的方法并非是通过一个特殊观念来对属于他的那种存在进行想象,也没有将这个特殊观念附加在他的其余性质的观念之上,并且还将这个特殊观念与那些性质的观念进行区分。我还要进一步分析,因为我的分析不仅仅是满足于任何对象的存在概念对于其单纯概念来并没有起到任何的增加作用,我还主张,对于存在的信念,也不是把新的观念附加到组成这个对象观念的一些观念。例如,在我想到上帝,想到他是存在的,并且我确信他的存在的时候,其实,我的关于上帝的那些观念没有增加,也没减少。既然一个对象存在的单纯概念,的确与对它的信念之间存在着一个巨大的差异,这种巨大差异不是在我们所想象观念的某些部分或是它的某些组成中,因此,这个差异一定是在我们想象它时所利用的方式(manner)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