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我们每个人随着年龄的增长,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变成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最终在18岁成为成年人也就是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时,很多学校都会组织年满18岁的学生开展成人礼仪式,宣告他们从少年儿童时代迈向成人阶段。
看了上面的法律规定,有人可能会问:“民事行为能力”什么意思?说到“民事行为能力”,大家可能会记起我们在第一章中提到了“民事权利能力”(《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这两个名词有两字之差,含义有何不同呢?
从法律概念的角度区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