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情理上论来,清帝已经退位,中国人民,不服清帝管辖,所有清室典礼,与国民何涉?应该将此款删去。到了第九款,大众又抗论起来,但见原稿上写着:
第九款,禁卫军名额俸饷,仍如其旧。
原来禁卫军是保护清宫,因有此制。清帝退位后,须移居颐和园,禁卫军理应裁去。但从前这班军人,靠着军饷过活,此时遽议裁汰,恐他游骑无归,转成寇盗。当经各议员裁酌,改为:“原有之禁卫军,归中华民国陆军部编制,其额数俸饷,仍如其旧。”统计甲种九款,改为八款,下文是:
(乙)关于皇族待遇之条件。第一款,王公世爵,概仍其旧,并得传袭。其袭封时,仍用大清皇帝册宝,凡大清皇帝赠封爵位,亦用大清皇帝册宝。
大众议决,皇族的皇字,改作“清”字。条文中只用首二语,以下尽行删去。第二款云:
第二款,皇族对于国家之公权,与国民同等。
这条经大众增改,定为:“清皇族对于中华民国国家之公权及其私权,与国民同等。”再看下文第三四款。
第三款,皇族私产,一体保护。
第四款,皇族免兵役之义务。
这两条不加删改,惟于皇族上各加一“清”字。统计乙种共四款,下文为丙种条件,共计七款,原文云:
(丙)关于满、蒙、回、藏各族待遇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