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我们必须敏锐地注意到这一事实,即伦理术语并没有预定遵守任何一组规则,分析也不能“出现”其“真实的”含义。但仍然不能对模糊性采取随意的处理态度。即使分析不能揭示“这个”含义,它通过例子得到的定义也必定受到广泛目的的支配,伦理术语通常都是用于实现这样的目的的。不然的话,它就会使术语更加模糊,更加模棱两可,而不会使术语得到更好的理解。
这些话涉及的尽管主要是伦理术语的描述方面,但也间接地说明了它们的情感方面。我们已注意到,“善”可以被赋予一个相当复杂的描述意义。该术语的情感意义大都依赖于前者[9],因为要博得听者的赞同,首先必须使他对所赞赏对象的性质具有一定的信念。除非说者和听者都明确同意某个定义,否则,就不会出现上述情况。而双方在定义上达成一致,这件事正像我们下面将看到的那样,本身就会引起一个本质上是规范的问题。但是,说明并非“善”的所有情感效果都具有劝告意义,这一点,是有意义的。它的很多内容都能证明信念和态度相互关联,而这种关联正是伦理学的核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