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克拉克的公正规则与数代之后的康德所提出的绝对律令之间的确存在各种各样的差异,但是,说克拉克的观点在某一方面启发了康德也不为过。然而,与其步入康德的浩繁工程,不如来看一下更后一些的亨利·西季威克——其《伦理学方法》一书首版于1874年——的观点。
西季威克在赞许式地评论了克拉克的公正规则后,陈述了一个与之相近的原则:“如果我判断一行为对我是正当的,我也暗含着这样的意思,即:对其他其天性、环境在一些重要方面与我相同的人来说,该判断也是正当的。”
“在一些重要方面”这几个语词引出一个问题:是谁在估价这些方面的重要性?西季威克没有明确告诉我们。但是我可以假设这样来解释他的原则,仿佛这段话就是加给它的——“也就是说,我自己会宣布或承认的对于判断行为正当与否很重要的那些方面”。当然,“我自己”这个词指任何运用这个原则进行判断的说话者。
如此解释的原则与我们日常深信不疑的看法如此一致,以至于我将把它作为讨论的起点。为了清楚地说明它,我打算举一个与它相反的判断——自然,这个判断是荒谬的,但也是有趣的,因为这个原则宣判它是荒谬的。请考虑下述这个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