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是用人单位针对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签订的要求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协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保密义务是一种法定的义务,来源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从签订劳动合同开始,这个义务就产生了,即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这种义务仍然不能免除。事实上,无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签订保密协议,劳动者均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企业技术秘密,非经用人单位书面同意,不得使用该商业秘密进行生产与经营活动,不得利用商业秘密进行新的研究和开发。因此,保密协议并不禁止保密义务人从事竞争业务,仅仅明确约定其违反保密义务的违约责任,也因此,用人单位无须支付保密费。
但是,这并不是说签订保密协议是可有可无的事情。按照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有保密约定,可以优先适用双方的约定,一旦义务人违约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双方不存在保密约定,用人单位不能追究劳动者的违约责任,而只能追究其侵权责任。所以,在订立保密协议时一定要明确保密的内容和范围、保密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密协议的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