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逻辑能为哲学做些什么?》,载《亚里士多德联合会会刊》(增刊),卷xxii(1948年),154页;参见《开放的社会》一书,第二章,51页以后。
[28]见大卫·罗斯爵士:《正当与善》,4页以后。
[29]《尼各马科伦理学》,1143b,第23行。
[30]《道德形而上学基础》,H.J.帕顿英译本,108页。
节选自[英]R.M.黑尔:《道德语言》,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万俊人译。
[1] “obscurum per obscurius”为拉丁文,其意为“解释得比原来更难懂”。
[2] “Imperatives”一词在英语中有多重含义。从语言学上取用它,是指祈使句;从哲学或统伦理学上取用它,则表示(道德)命令、律令等。在本书中,黑尔教授更多的是从前一个角度来取用它的,但康德则是从后一种角度来使用它的,故以括弧注明之。当然,这两种含义亦有相互涵盖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