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看来,这一部分的答案有多种版本。例如,在美国,每一宗教团体对国家提供的保护和利益都享有平等的权利,这一要求被解释为:国家不从财经或者其他方面支持任何宗教组织。一个主要的且颇具意义的例外是任何宗教组织都享有免税资格。所以,即使我们的“非政府确立”的理念代表了一种混合的策略:某些形式的支持任何宗教都不能享有;而另一些形式的支持则为任何宗教所享有——假如这些支持适合于任何宗教的话。我更愿意把这种混合策略看作是一种特殊的政治妥协,而不是为宗教宽容的观念所要求的独特的解决方法。一个社会如果对公民担任公职有宗教限制的话,那么它不可能是一个宽容的社会或者正义的社会。但我不会说任何形式的对宗教实践的国家支持都是一样的。例如在英国,就有国家确立的教会,国家既支持宗派学校,也支持非宗派学校。依我所见,这些学校的范围太过狭窄而不能反映当代英国宗教的多样性,但我的确不明白为何人们错误地认为这种体制缺乏宽容。即使给予某一宗教以某种特殊的支持是不宽容的,也还有许多不同的可以接受的混合形式,它们不是所有宗教的混合而是适合于所有宗教的混合形式。在美国,现在被接受的那种特殊的混合形式并非唯一正义的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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