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方面,爱与正义的关系,同启示与理性的关系是一样的。这不是一个偶然的类比。它植根于启示与爱这两者的性质中。这两者都超越了理性准则却不破坏它,两者都具有一种“入神的成分”。在其某些表现中,如保罗在《哥林多前书》第13章中所表达的,爱可以被称为忘我入神之中的正义,正如启示可以称为忘我入神之中的理性一样。当保罗从圣灵引出启示的体验和爱的作用时,这一点也得到了他的肯定。而且,正如启示在认识性理性决定的领域内没有给出另外的信息一样,爱在实践性理性决定的领域内也没有驱向另外的行动。两者都赋予了理性以另一个维度,启示赋予了认识理性以另一个维度,爱赋予了实践理性以另一个维度。两者都没有否定自己赋予其以深度之维的东西,即理性。正如启示并未与认识理性的结构冲突(否则启示不可能被接受),爱也没有与正义矛盾(否则它不可能得以实现)。这种考虑指向了某种我们必须在最后一章讨论的东西,即道德行为的整个领域对精神力量呈现的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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