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的行使和强制执行
探望权的行使探望未成年子女一般采用下列方式:(一)探望权人到固定的场所看望未成年子女(二)探望权人按双方约定或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时间将未成年子女接走并按时送回(三)探望权人通过互联网、视频等方式与未成年子女联系(四)其他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探望方式探望权的强制执行探望权协助义务人拒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探望权协助义务,探望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拒不履行探望权协助义务是指探望权协助义务人经常无故阻挠、刁难、拒绝探望,或者隐藏未成年人,以及唆使未成年人拒绝探望等阻碍探望权人正常行使探望权的行为(二)不适当履行探望权协助义务是指探望权协助义务人消极违反协议或者法院裁判确定的探望方式、时间等事项,如在探望时间内故意携带未成年人外出致使探望权人无法正常行使探望权等行为出现上述情况的,法院会对探望权协助义务人进行教育,责令其履行义务。多次出现的,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律师解读 1.探望协议的内容。很多人在离婚协议中对探望权的约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导致履行时争议不断。为了确保探望顺利进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约定:(1)探望的时间,即什么时候探望,比如周末、节假日、寒暑假期、孩子的生日等重要时间;(2)探望的地点,即在哪探望,比如抚养人的家里、亲属家、学校、公共场合等;(3)探望的方式,即如何探望,比如一起出去游玩、打电话、视频连线、短期共同生活等;(4)探望的次数,一般每月探视一到两次为宜,探视的次数不能过多,否则会干扰抚养人正常的生活;(5)协助义务,比如变更居住地点、学校、通信方式、联系电话时,应及时告知对方或者定期汇报孩子的学习和生活情况等。2.拒不履行探望权协助义务可能导致丧失抚养权。探望权协助义务人多次阻碍探望权人正当行使探望权,经法院多次强制执行后,仍拒不履行有关探望权的生效裁判文书,探望权人据此起诉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的,法院可能会在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身体状况以及双方当事人的抚养条件等因素后,将此作为变更抚养关系的裁判理由之一,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归对方所有,这也是对拒不履行协助一方的惩罚。3.子女拒绝父母的探望时,如何处理?法院会根据子女的年龄和鉴别能力,判断拒绝探望的原因,看子女是否能够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思表示。一般情况下,如果子女在10周岁以上,能够准确表达自己的感情和意愿,能够对事物作出较为合理的判断,如果其确是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拒绝探望,法院会依法中止执行。如果经查证子女拒绝探望是受父或母的挑唆造成的,可视情节对其批评教育,勒令其改正错误,说服子女配合探望,但不会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进行强制执行。